去年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消费金融助力消费发展。图为3月9日,消费者在江苏省南京市一家超市选购商品 新华社图
《办法》共十章乐动·体育、7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有业内人士提出,适当放开消费金融公司贷款额度、用途限制等建议。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各方反馈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均被采纳,未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扩大业务范围、提高贷款授信额度、增加分支机构设立条款、降低监管指标要求和条文理解有误等方面。对于征求意见涉及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和过渡期安排等,如行政许可工作衔接、实收资本达标时间、担保增信贷款占比压降期限、“咨询”“代理”业务范围等乐动·体育,拟在《办法》配套通知文件中作出详细规定和说明。
具体来看,对比此前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此次《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其次,《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办法》在监管指标方面也有所调整,一是增加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鉴于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二是增加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自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发展以来,我国经济总量、物价水平、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经营风险等均发生相应变化。《办法》的正式出台,将使制度办法更加与时俱进,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进而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
董希淼认为,此次修订主要变化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如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应不低于5000亿元。同时,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提高至不低于50%。这符合去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缩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
二是加强公司治理。有机衔接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提出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如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明确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这有助于强化内外部制衡与约束,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稳健发展。
三是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客群特点,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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